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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自1996年成立以来,原告“潘瑞克中心”投入大量资金对其生产的“潘瑞克”面包、“多纳圈”等进行广告宣传。2002年4月至5月,潘瑞克中心委托加工印制“鲜奶油派”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膜。该产品随后投放市场。被告“金天坛公司”的“绿伞”牌条形“鲜奶油派”所使用的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包装与原告生产的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在文字、图案、色彩、构图等方面基本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构 (09/24/2009 16:22:59,14)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热点。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探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条件 在普通商标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就无需对商标是 (09/24/2009 15:04:27,52) [查看全文]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种,但它不是仅仅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通地理标志,而是一种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及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配方或世代相传的秘方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85年文本对原产地名称所下的定义是: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 (09/24/2009 14:30:27,23) [查看全文]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诉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旨 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以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及不引起联想为界限,被告在汽车零件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隐匿自己名称、商标,有使消费者误认或联想到商品与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情 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VOLVO Trademark Holding (09/24/2009 14:29:13,17) [查看全文] ——广州中院判决潘宗基诉霍燕卿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旨 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在相关消费者之间造成混淆或误认,如果并未造成混淆或误认,则无须考察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而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不仅要考察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还应考察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标识是否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案情 潘宗基于2004年4月14日 (09/24/2009 14:27:10,14) [查看全文] ——福建高院判决何东海诉奥林公司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 (09/23/2009 10:20:53,21) [查看全文]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一、商标侵权诉讼中共同被告的确定 (12/19/2008 14:01:41,64) [查看全文] 近年来我国商标异议量增长迅猛,这反映出我国商标事业的快速发展,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增强的可喜态势: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急剧增长的商标异议案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恶意商标异议! 所谓恶意商标异议,是指部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被异议人迫切需要使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心理,滥用法律程序,无正当理由提出商标异议以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牟利的目的。2004年11月24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姚芃的文章--《商标异议:漫长的等待成为企业难咽苦果》。文中提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 (12/19/2008 14:01:09,43) [查看全文] 商 标侵权案件的基本当事人有商标权利人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许可使用人,侵权行为实施者包括销售者、生产者和侵权标识的授权者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制止侵权的迫切性,商标权利人往往直接起诉销售者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于这种诉讼的合法性,存在几种不同认识。一种认识认为,商标法规定了销售者 的独立责任,因此商标权利人可以单独对销售者提起诉讼;另一种认识认为,如果允许商标权利人单独对销售者提起诉讼,那么一旦判定销售者侵权成立,则会对销 售者的上线即批发者、生产者等 (12/19/2008 14:00:35,36)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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