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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上旬,配合国家工商总局筹备“中国东西部企业商标战略论坛”。 2、4月下旬,举办“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经验交流会”。 3、4月20日至23日,与中国旅游协会城市旅游分会共同举办“2008中国旅游城市‘一城一标’商标(品牌)研讨会”。 4、5月,拟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培训班。 5、与《中国日报》合作开展“走向世界的中国商标”展示活动。 6、5月,《中华商标》将组织出版《中华商标--潮州专刊》,重点报道潮州地区工商部门的商标工作及优秀企业的品牌创建历程。 7、筹 (12/31/2008 14:40:06,27) [查看全文] 1993年,美国强生在中国注册了“人用局部抗菌剂”商品上的“采乐”商标并交付子公司西安杨森使用。佛山圣芳公司 在2002年受让了广东南海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1998年在化妆品、洗发香波商品上注册的“采乐”商标。佛山圣芳公司投入上亿元巨资做广告,终于把“采 乐”洗发水作成知名品牌。 数月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西安杨森的采乐商标在1998年前即已广为人知,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商评委并 根据西安杨森的请求,对圣芳公司持有的采乐商标裁定予以撤销。一纸裁决之下,佛山圣芳数年来在“采乐”上投入的所有投入 (12/19/2008 13:39:25,48) [查看全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2/19/2008 13:38:20,41) [查看全文] 北京晨报7月12日报道 商标局出台的“个人名义不能申请商标”的办法再次遭到律师质疑,律师谢燕益到市一中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12/19/2008 13:37:40,59) [查看全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近似商标。这些近似商标的存在,既影响了合法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影响了消费者的认定、购买。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 (12/19/2008 13:30:34,23) [查看全文] 日前,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14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老字号的发展环境,建立保护体系,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意见》明确,要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老字号企业进行 (12/10/2008 21:00:29,69) [查看全文] 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保护知识产权、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研讨会”4月10日在京举行。研讨会上,备受“傍名牌”困扰的30余家中外知名企业吹响了反攻集结号,它们将矛头一致对向愈演愈烈的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行为。 众多名牌被“搭便车” 在10日的研讨会上,蒙牛、红蜻蜓、江苏恒顺醋业、张裕、飞利浦、拉芳等3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对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行为大吐苦水。 何谓香港 (12/10/2008 21:00:01,37) [查看全文]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2/09/2008 00:32:26,40) [查看全文] 驰名商标侵权案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呢?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 (11/24/2008 14:30:37,28) [查看全文] 一、企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个人的经济行为总是要权衡其成本和收益的。从本质上说,商标法规本身并未提供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它只是以处罚规则来对人们行为进行引导。而法律规则的存在,事实上为个人的不同行为种类界定了不同的隐含“成本”,如违法的处罚是违法的“成本”,而守法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则是守法的“成本”。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态度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不同的个人会根据守法或违法的相对成本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 有人会提出,既 (11/24/2008 14:30:15,28) [查看全文]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11/24/2008 14:28:26,16) [查看全文] 【基本案情】 1982年9月,原丹阳县皇塘日用化工厂注册“玉兔”图文组合商标,玉兔(美术体)文字加一圆环,圆环中有一跳跃兔子。商标注册证号为161971,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第26类白乳胶。1988年6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丹阳市皇塘日用化工厂,1993年12月变更为丹阳化工厂。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03年2月28日。1997年5月28日丹阳化工厂又注册“玉兔”文字商标,图样为玉兔(美术体)。注册证号为第1014180号,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第一类 (11/24/2008 14:27:38,26) [查看全文] 我是一个公司业主,在1998年注册了商标生产产品。今年发现有一个经营者假冒我公司的商标造假、受假。我告到了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在该局查封了该公司的假货100多万元,可是没有查清楚他一共卖了多少假货。请问,我该要求他赔偿我多少损失,怎么计算,我听说是按照他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可是现在查不清楚他获得的利润的数字(估计有几百万),我该如何要求他赔偿呢?应该向法院起诉吗?如果是的话,赔偿额通过什么方式确定呢?万分感谢,我太着急了。 答: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11/24/2008 14:26:54,22) [查看全文] 原告诉称,其曾于2007年3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台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奥特曼”和“ULTRAMAN”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7月23日,原告在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发现被告仍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童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 被告台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答辩:自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发现杭州汽车东 (11/24/2008 14:26:07,28) [查看全文] 原告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因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与原告同一种类的不间断交流电源电子产品,从中获利585393元。被告的侵权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理,但是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未承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85393元,以及原告为 (11/24/2008 14:25:43,24)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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